申请执行人咸阳高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村北。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玄武路X号锦园新世纪商务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公司总经理。
(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x元及违约金(自2009年元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x元,执行费91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