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陕西XX工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工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日作出的陕劳仲案字第[2009]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15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执行人银某、工某、车某、房某、土某等信息,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2009年12月5日,本院以(2009)雁仲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201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现因本院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夏丹尼汽车某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工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且已执行回案款x.8元。考虑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系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偿款,且案件标的较小,故本院决定在已执行的案款中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7155元。现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某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日作出的陕劳仲案字第[2009]X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