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XX。
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XX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嗣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x元,现该款项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