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某。
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执行人蒲XX。
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XX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蒲XX劳务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与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岳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XX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缴纳全部执行款6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0年8月7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27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郭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