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党XX。
被执行人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党XX、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与党XX已将案款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申请执行标的x.81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x.81元,执行费75元被执行人已交至本院,本案现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