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XX。
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龚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XX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元。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x.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1年9月1日和201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x.2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现因本案执行申请人龚XX在本院有另案为被告,本院已作出裁定(2011)雁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申请人龚XX名下的在雁塔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8万元予以保全。鉴于本案执行案款已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现因本案所得款项已被财产保全无法退还至申请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