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X。
被执行人西安XXX纸制容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03]X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高X申请执行西安XXX纸制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340元,申请人已受偿434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03]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