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案款x元及执行费189元交至本院。现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如数发还至申请执行人。本案现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