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号。
被执行人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号。
本院在执行屈XX与贾XX抚养费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先后于2011年5月3日、5月24日在西安银行幸福路支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合计1550.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贾兴堂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