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冯XX,男,45岁,汉族,住子洲县X村,农民。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子国土字(2011)第X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子政国土发字(2010)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0月X号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子政国土发字(2010)第X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子政国土发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子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子政国土发字(2010)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XX
审判员钟XX
审判员姬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