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诚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世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X乡孙六集。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雅辉,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诚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诚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民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国电民权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焦作诚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国电民权公司存放于焦作储煤场的3.6万吨煤炭(价某人民币2286万元)运至国电民权公司住所地煤场;2、焦作诚德公司向国电民权公司出具已付货款的增值税发票。焦作诚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54-X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焦作诚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豫法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焦作诚德公司又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国电民权公司清偿欠款3684万元;2、国电民权公司赔偿焦作诚德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3、国电民权公司承担全部反诉费用。2011年1月28日,焦作诚德公司申请增加反诉请求:1、国电民权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焦作诚德公司需赔付丁胜利的债务利息30万元;2、国电民权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焦作诚德公司需对济源市金源煤炭有限公司赔付的诉讼费0.x万元及债务利息50万元;3、国电民权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焦作诚德公司需对马志伟赔付的诉讼费0.x万元及债务利息50万元;4、国电民权公司赔偿其违法抢煤时给焦作诚德公司造成的车某损失1.x万元;5、国电民权公司承担全部新增诉讼请求涉及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焦作诚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诚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琨、赵世峰,国电民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勇、庞雅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9日,国电民权公司与焦作诚德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一)国电民权公司租赁焦作诚德公司位于焦作市X镇X路,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4)字第X号、实用土地面积112亩,作为国电民权公司存贮中转煤炭的场地。(二)租赁期限:从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三)年租金40万元整。(四)租金交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国电民权公司全额支付焦作诚德公司租金(银行汇款)。(五)租赁范围:储煤场地、洗、选煤设备四台(型号大型500D)、装载机三台(型号50)、煤场计量设施1台(型号200D),计量设施法定检定的有关费用由焦作诚德公司承担。(六)国电民权公司责任:国电民权公司派驻场监督人员完成以下工作:1、负责煤场所有存煤的调出,未经国电民权公司同意焦作诚德公司禁止调出;2、做好煤场各煤种的数量、质量的统计并建立书面台账;3、做好每天入场、发出煤车某量、煤种的统计并建立台账;4、监督进入煤场电煤的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方可卸车;如发现有掺杂、使假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焦作诚德公司扣车某不予以接卸;5、监督发出煤场车某,签认贴好封条后出场,每天向电厂有关人员报发货单位、车某、车某。(七)焦作诚德公司责任:1、负责煤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国电民权公司监督;2、负责装、卸车某整煤场及进入煤场原煤的筛选、掺配、清理煤矸石工作;负责煤场治安、消防、卫生,承担储存煤炭的自燃、损失、变质的赔偿;3、负责煤场设备、设施、机械的安装、维修、管理、操作及所需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保证煤场设备的安全运行;4、在煤场内发生的一切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均由焦作诚德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5、合同履行期间,焦作诚德公司人员必须执行国电民权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服从国电民权公司的合理安排。国电民权公司有权拒绝焦作诚德公司的违章指挥作业,杜绝事故的发生;6、焦作诚德公司应及时对煤场设备、装载机等给予保养、维护。(八)国电民权公司缴付租赁费用后,焦作诚德公司应办理煤炭进出煤场的有关手续及票据。非国电民权公司责任不能继续租用煤场,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焦作诚德公司应按租赁时间折算比例,将剩余租金退还国电民权公司。
同日,双方又就煤场租赁服务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进煤管理:由焦作诚德公司按国电民权公司煤质要求和采购计划组织进煤,煤价某照双方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执行。入场煤质量由国电民权公司负责采样和化验,进入煤场的电煤低位热值达不到5500千卡/千克有权拒卸。入场煤炭块筛选比例要达到30%以上,沫煤低位热值要达到5300千卡/千克。(二)财务管理:1、国电民权公司委派会计人员一名,焦作诚德公司委派出纳一名。2、国电民权公司有权定期盘煤,合理损耗千分之五,超出部分由焦作诚德公司负责。3、焦作诚德公司依据电厂入场煤数量开据17%增值税发票,价某为混煤成本价某去炭块价某算(炭块、沫煤配比要等于或高于3:7)。4、焦作诚德公司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国电民权公司有权审查报表和账务。(三)销售管理:由焦作诚德公司组织销售,销售价某由国电民权公司确定后方可进行销售。(四)燃料采购、设备管理及使用费:国电民权公司支付焦作诚德公司燃料采购、煤场管理及设备使用费20元/吨。l、焦作诚德公司按国电民权公司煤价某煤质要求和采购计划落实省外煤进场;并负责联系销售炭块。2、焦作诚德公司负责筛选、洗煤工作及全部煤场设备维护管理。3、焦作诚德公司负责组织和调度运输车某,并保证电厂入厂煤热值在5300千卡/千克以上,不足5300千卡/千克由焦作诚德公司以煤量补足。(五)铲车某用:由焦作诚德公司负责铲车某修、油料及司机工资,国电民权公司每吨支付给焦作诚德公司铲车某用5元。(六)其他费用:1、国电民权公司承担焦作诚德公司6名管理人员工资,人均月工资1500元。2、国电民权公司承担煤场设备及工作用电支出,月支出0.8万元以上部分由焦作诚德公司承担(天筛选煤量0.2万吨以上另计)。
2009年12月3日,国电民权公司与焦作诚德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焦作诚德公司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份向国电民权公司供应煤炭65万吨,并对煤炭质量、价某、运输方式及结算办法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焦作诚德公司相继向国电民权公司焦作储煤场供应煤炭8.x万吨。并从焦作储煤场运至国电民权公司沫煤6.x万吨供其生产所需,销售炭块0.x万吨。国电民权公司亦向焦作诚德公司预付煤款5200万元。
2010年4月29日,双方商定终止2009年12月3日签订的煤炭采购协议,并签订了自201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煤炭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一)由焦作诚德公司向国电民权公司供应矿别为神木、包某、山西煤72万吨,每月供煤9万吨,汽运,国电民权公司交货。(二)煤炭质量指标、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1、到厂煤炭质量标准:(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91MJ/kg;(2)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在11%至38%之间;(3)干基全硫St.d≥1%;(4)全水分Mt≤9%;(5)哈式可磨指数HGI≥80;(6)灰熔融度ST≥1350℃;(7)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