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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赵xx抚育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XX。

被执行人赵XX。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郑XX与赵XX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XX已将案件款1800元交纳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郑X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支付赵x年6月至2011年11月抚育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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