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XX。
被执行人赵XX。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郑XX与赵XX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XX已将案件款1800元交纳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郑X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支付赵x年6月至2011年11月抚育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