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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一、二月间,被告人陈某以有二手便宜车卖给被害人XXX为借口,先后分两次骗取XXX购车款5.5万元。同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又伪造车辆手续,以卖给XXX蒙迪欧轿车一辆为由再次骗取王购车款7万元,轿车交给XXX后被告人陈某以借车为由将车骗到手后开走。被告人陈某共诈骗被害人x.5万元,赃款已挥霍。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书某、被害人陈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

代理审判员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某员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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