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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XX.

被执行人杨XX.

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XX给付其案款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行程中,被执行人杨XX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杨XX向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上定期打款至赡养费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受偿500元,未受偿700元。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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