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
被执行人杨XX.
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XX给付其案款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行程中,被执行人杨XX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杨XX向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上定期打款至赡养费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受偿500元,未受偿700元。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