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蔺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蔺某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蔺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2.6万元,申请执行人马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