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别名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X区看守所。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舒某、石某、宋海涛(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在台州市X乡大道灵通台附近乘上卢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台州市X村一区X号附近路段时,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卢某的人民币4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诺基亚7260手机一部。
2、2009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舒某、石某、宋海涛经事先预谋,在台州市X区X街道十里铺大转盘附近乘上刘某某的出租车,至黄岩区X村时,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刘某某的人民币950余元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3、2009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伙同舒某、石某经事先预谋,在台州市X区X街道君悦华庭北大门路段乘上黄包车,至黄岩区X村X路段时,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黄包车夫的人民币1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672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另查明,2011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在(略)X镇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身份证时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宋海涛、舒某、石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卢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金元寿的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台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本院对同案犯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跃鸣
人民陪审员张建平
人民陪审员陶新华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季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