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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蒲万杰,勉县阜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兴华,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案由:离婚

原告岳某与被告杨某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1月4日在勉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4月16日婚生一女,取名杨某婷。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6月原告外出江苏昆山打工,同年农历腊月被告带着孩子一同到江苏昆山与原告生活,期间双方因日常经济开支等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2008年3月,双方回到家后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便独自外出上海打工至今,双方分居生活长达3年之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杨某婷;被告亦感双方再无和好之可能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杨某婷。

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婷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岳某于2011年7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婚生女杨某婷抚育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秋生

人民陪审员孙虎

人民陪审员杨某贵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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