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4年5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蒋某。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闹且被告不思进取,以赌为业。从2009年1月分居至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4年5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9月5日育有一女蒋某,现年6岁。2009年1月被告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1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即以(2011)城民公字第x-X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庭审笔录、村组证明、公告等证据载卷,可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吵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09年1月被告离家至今毫无音讯,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蒋某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蒋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蒋某由蒋某抚养,抚养费由蒋某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犊
人民陪审员:余永杰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