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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西安市X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X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法定代理人韦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住(略),刘某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X组。

负责人何某乙,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村X区X街道办事处吴高墙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88.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988.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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