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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韩某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德光,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08年7月23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借款x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至2008年8月10日的约定利息(共计39个月)计x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告办房证用)现金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8)山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保红、韩某某,被上诉人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光,被上诉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刘成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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