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XX(又名王XX,小名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XX县X村人,现在陕西省XX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王XX(王XX之父),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
李某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李某与王XX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2月2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5年1月11日在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长子王X。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王XX因抢劫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XX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现在陕西省XX监狱服刑。李某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其与王XX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王X由被告王XX抚养(王XX之父王XX代王XX抚养),原告李某于2011年4月23日前一次性付给王XX子女抚养费x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亮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加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