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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某,任董事长。

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薛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判员周虎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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