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X。
被告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X。
原告孟XX诉被告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4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上述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借款届满后,被告未能如期归还,经原告屡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5月16日对上述借款又重新立据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即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6月9日止。现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即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6月9日止。现因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缺乏理由,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