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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理处与罗某、贾某、郑州市正源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正源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赫某某,男,汉族。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理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因与罗某、贾某、郑州市正源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城资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作为与长城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河南省龙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于2005年4月已办理注销登记,龙泰公司的原股东只能仅就自己的股份对公司剩余财产主张权利,包括对长城资产公司提起诉讼,罗某作为股东无权单独就龙泰公司的剩余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长城资产公司向罗某退还龙泰公司款项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程序违法。2、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长城资产公司与龙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2)一、二审判决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及两份抵押物品中存在重复抵押的事实不存在。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长城资产公司与龙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债务的求偿权,即主债权,该权利合法且真实有效,是完整的权利,无任何瑕疵,其从债权的瑕疵不影响主债权效力。一、二审判决认定《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债权的抵押物存在瑕疵而判决长城资产公司承担责任违反了《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罗某提交答辩认为:1、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罗某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龙泰公司已于2005年4月办理注销登记,罗某是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罗某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主体,有理由对公司剩余债权提起诉讼。另外,龙泰公司的其他股东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财产的分配。3、长城资产公司与罗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该事实在一审庭审中长城资产公司提出,其代理人也予以认可。4、关于重复抵押的问题,长城资产公司转让给罗某文峰日化厂的债权已经无法实现,文峰日化厂的所有资产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债权存在瑕疵,长城公司明知有重复抵押的情形,还将该债权拍卖,应当承担责任。无论登记表中抵押记载的抵押物的规格是否一致,但抵押物的名称均相同,目前的事实是文峰日化厂的所有资产已全部不存在,债权根本无法实现。5、本案是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规定了卖方所出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所以,长城资产公司应当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解除的问题。长城资产公司与龙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已经实际解除,长城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已予以认可,且该债权长城资产公司又委托正源拍卖公司再次拍卖。生效判决认定该协议已经解除并无不当。2、关于担保债权的瑕疵问题。龙泰公司竞买的长城资产公司对安阳市文峰日用化工厂的债权虽然设定有动产抵押,但因抵押存在瑕疵,导致龙泰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生效判决长城公司返还龙泰公司债权转让款(略)元适当。3、关于罗某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龙泰公司被注销登记后。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遗留债权主张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罗某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4、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应为解除拍卖、转让合同纠纷,一审适用法律虽然欠妥,但对长城资产公司部分的实体处理基本适当。

综上,长城资产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某安

代理审判员郝洪建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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