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韩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韩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应付给李某各项经济损失x(不含已付的1600元)、执行费245元,共计x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赔偿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