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谈某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2009)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履行了给付赔偿款x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剩余赔偿款表示放弃,并负担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