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伍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伍某民间借货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伍某在限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案件标的款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执行费86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