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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伍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伍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伍某民间借货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伍某在限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案件标的款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执行费86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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