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钱强,陕西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尹×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与其委托代理人钱强,被上诉人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王某。
审判长马莉莉
审判员李少学
审判员崔志刚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孙婉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