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羿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姚某与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羿某应付给姚某借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1866元、执行费618元,共计x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交清了x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借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谷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