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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赵某、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某、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某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郑某,基本情况不详。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赵某、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劳务公司)、原审被告郑某、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科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被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腾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孙艳芬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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