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以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赔偿9294.21元为由,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查原告的诉状和提供的证据时查明,双方的争议已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潭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由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的争议向本院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