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09年1月15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范俊社、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上街区拘留所门口遇见以前的同事杨XX,在闲聊过程中得知杨XX老婆经营的按摩店内的卖淫女李XX因涉嫌卖淫被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郭某以认识某领导,能将李XX放出来为由,诈骗杨XX现金5000元整。后杨XX在发现被骗后,多次联系郭某让其还钱,但郭某拒不退还。
另查明,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郭某的父亲郭XX已将50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杨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退赃证明,证人王XX、王XX、安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达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江发兵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胡延军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