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
被告边某,男。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某诉称:2006年9月3日,原告将自己经营的太阳能空调转让给被告边某,转让费为x元,后被告边某给付货款x元。剩余x元,被告于2006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边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同意调解。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6年9月3日,原告白某将自己经营的太阳能空调转让给被告边某,转让费为x元,后被告边某给付货款x元。剩余x元,被告边某于2006年9月6日向原告白某出具了欠条一支,后经原告白某催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边某于2011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白某欠款x元;
二、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被告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