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薛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玉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于2009年始自由恋爱,同年6月8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年9月9日在子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3月28日,王某和薛某生一子叫王某轩。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王某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婚生孩子王某轩归原告王某抚养。由被告薛某按其月总收入的25%支付王某轩的抚养费给原告王某,王某轩的抚养费从2011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28年3月28日止,被告薛某于2012年7月12日支付从2011年7月12日至2012年7月11日王某轩的抚养费,被告薛某以后于每年的7月12日支付上一年度王某轩的抚养费给原告王某。
三、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所有的共同财产均归原告王某所有。
四、原告王某、被告薛某现各自享有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五、被告薛某探望孩子王某轩时,原告王某应提供方便。
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