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
原告潘xx。
被告潘xx。
被告张xx。
原告潘xx、潘xx诉被告潘xx、张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占地面积45.5平方米的底层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占地面积45.5平方米的底层房屋,其中南面一间房屋归原告潘xx所有,北面一间房屋归原告潘xx所有,被告潘xx、张xx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产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潘xx、潘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