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琼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住(略)。原系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取保候审,5月11日被逮捕。因病于2005年4月1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喻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某在上诉期满前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喻某撤回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沛
审判员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孙斯霞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