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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东生,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郑某2010年6月1日向柞水县水务局提出在柞水县金钱河流域(牛槽沟口大桥至鹰嘴石东河桥河段)采砂的申请,2010年8月10日经柞水县水务局柞水发[2010]X号文件批复,原告郑某取得该河段的合法采砂权。采挖时间为210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9日。被告李某某自2010年8月10日至今一直在原告郑某的合法采砂范围内采砂,原告郑某多次劝阻,并经杏坪镇多次协调,被告李某并未停止采砂。后原告郑某找到柞水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及水政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出面阻止,并对被告李某违法采砂量进行现场丈量,被告李某的采砂量为x³,被告李某的行为给原告郑某造成经济损失x元,现原告郑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某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在2011年7月20日前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x元。

案件诉讼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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