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厂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X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x.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铭泰
执行员叶军
执行员石东彦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