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
原告胡某某。
被告江苏润阳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胡某某与被告江苏润阳药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胡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冯某某、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