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严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x.5元,并承担执行费17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昆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