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0元、执行费87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