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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0元、执行费87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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