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农某,柞水县人。
被申请人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某,农某,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7月18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徐某履行了(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011年下半年孩子抚养费1000元的义务,并自愿承担执行费用50元,申请执行人徐某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2011年下半年抚养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丁仕凤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