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韦宝献之父。
被执行人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228.97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连××已给付了4228.97元,并由韦××的委托代理人韦××代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
审判员王海杰
代理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