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莫某某、陈某某,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元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宋军峰,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莫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9日晚,在林州市X村白甘泉自然村,被告人杨某某以其父杨某X被被害人张某的儿子杨某X、侄儿张某X打伤,致其父一个月后死亡未得到赔偿为由,将被害人张某家大门砸开后进入家中,并故意损毁被害人张某家门窗、电某、洗衣机等财物。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又将其父杨某X的棺材放至被害人家中过道内,停放时间长达四个月左右,并在被害人张某家门口张某挽联,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20元。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就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某并履行,被害人张某、杨某X、牛XX、杨某X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发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杨某X陈述、证人杨某X、王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投案证明、协某、交领款手续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人民陪审员郝明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