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男,退休演员,住XXX。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古某,女,公司职员,现住XXX。
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安某、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某某,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古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6年11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余万元,尚欠59万元未归还。2010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三被告欠原告款项为59万元整,于2010年5月还款10万元,2011年春节前全部还清,借款利息下月底前付给。但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某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9万元,利息x元,共计x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2006年11月开始,每个月都会给原告还款,现已将借款还清,并认为利息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来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起,被告安某、王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一年2分,其间陆续还款并借款。2010年2月26日,原、被告依据之前的欠条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三被告欠原告款项为59万元整,2010年5月还款10万元,2011年春节前全部还清,借款利息下月底前付给。之后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归还利息5000元,2010年5月13日归还利息500元,2010年8月18日归还利息x元,2010年12月30日归还利息x元,2011年1月25日归还利息x元,共计6.33万元,本金未付。审理中,原告将诉某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汇款凭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还款协议》属实,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59万元,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按期还款。该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数额不等的款项,依据常理该款项应属于偿还的借款利息,不应认定为借款本金,现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向原告付清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9万元予以支持,被告辩某理由不予采纳。现原告放弃利息的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安某、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归还借款59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安某、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彦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