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3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