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皇甫宏洲。
被告陕西昌盛实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白水县公安局诉被告陕西昌盛实业集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双方已履行;
二、被告于三个月内必须加固污水排放池,在加固期间被告方不得向污水池排放污水。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水县公安局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某田宏权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冯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