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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公安局诉陕西昌盛实业集团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皇甫宏洲。

被告陕西昌盛实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白水县公安局诉被告陕西昌盛实业集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双方已履行;

二、被告于三个月内必须加固污水排放池,在加固期间被告方不得向污水池排放污水。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水县公安局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某田宏权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冯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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