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系白水县司法局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姚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赵某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于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被告对女儿赵某月有探视权。
二、被告姚某的个人财产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审判员、书某、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某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