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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朱某与一名自称“刘某汕”的男子(另案处理)相识。之后,二人商定由被告人朱某假冒“香港双龙顺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副总经理,共同实施诈骗。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朱某与“刘某汕”在南宁市X区X路“江滨酒店”约见被害人刘某,谎称“双龙公司”可以向刘某所在的“广西红荔工贸有限公司”贷款3.6亿元人民币,为取得刘某的信任,被告人朱某使用假名“何国权”与其签订了《借贷合同书》。双方签订合同书后,被告人朱某随即骗取刘某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朱某将该钱与“刘某汕”平分。201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发放贷款需要各种经费为由,分别在南宁市X区X路“城南宾馆”、江南区X路“桂豪大酒店”骗取刘某人民币共计x元,该款项由被告人朱某,“刘某汕”平分。

2011年3月底,刘某发觉被骗后找被告人朱某理论,被告人朱某对此供认不讳,并在刘某的要求下,于2011年3月2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何××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广西红荔工贸有限公司接款协议书及借贷合同书,香港双龙顺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总公司委托便函文件,开发项目借款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广西分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广西红荔工贸有限公司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人的被骗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曾江恒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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