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X村。注册号(略)(1—1)。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乔某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所属豫x,挂豫x半挂车板牵引车从事运输当中,与被告发生货损纠纷。2011年5月30日被告强行将属其的车辆扣押,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某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车内物品。
被告辩某,其经中介找原告公司的司机拉货,后该司机将其货物私自变卖,造成其经济受损,车辆及行驶证是司机主动给其的,因原告方过错造成其损失,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故不同意返还原告车辆。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被告通过中介找原告方司机张世忠拉运打包纸,运输期间发生货物丢失事件,经双方协商未果。2011年5月30日被告将张世忠驾驶的所有人登记为原告的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有豫x挂牌号(该牌号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南阳长风物流有限公司)的半挂车开走。开走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因故不同意返还车辆扣押至今,现原告诉某本院,形成诉某。
以上事实有注册登记的信息表、处警登记表、运输合同、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货物运输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相关部门妥善解决。被告扣押原告车辆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及时返还车辆,车内物品已查实行驶证一本,亦应一并返还。本案所涉及的豫x挂牌号半挂车现原告不能证明属其公司所有,因主体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能够正常使用的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该车行驶证一本。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承担2550元;被告承担4000元,并于返还车辆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红安
代理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磊